【时 效 性】 | 冀财税[2009]6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河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