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的批复[失效]
【时 效 性】 |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
【实施日期】 |
100115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
适用地区: 全国
发文时间: 1994年09月14日
发文字号: 税函发【1994】第560号
法规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994]0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设立的公司,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不再按经济性质进行划分。对此,我们意见,在新代码未编制下发之前,“有限责任公司”暂使用预留代码“59其他混合所有制”。随着征管改革的实施,我局将根据新的情况,建立规范、统一的税务代码体系,以适应税收工作的需要。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