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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内地税字[2004]13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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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呼地税字[2004]1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以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都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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