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内地税字[2004]13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内蒙古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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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呼地税字[2004]1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以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都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