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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票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地税发[2002]18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票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地税部门在征收社会保险费时,需对集中缴费单位缴费金额进行逐户分割,经研究决定,各地地税部门进行分割时应统一使用“江苏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分割单”。各“分割单”金额之和应与“专用缴款收”金额相等。“专用缴款收”

    之后应附“分割单”。

    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用缴款书分割单”由各市、县地方税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关印制计划,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印制,并套印“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 ”。

    三、各地财政、地税部门要加强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江苏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收分割单”及“江苏省社会保险费(现金)专用收据”的管理,严格按照苏财综[2000]126号、苏地税发[2000]68号文件要求印制、使用社会保险费票据,严禁使用任何其他票据征收社会保险费。各地要进一步健全票主管理制度,统一扎口管理,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缴销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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