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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地税检[2007]43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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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东奥会计在线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1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学习新《办法》,要做到深刻理解、全面领会、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

    二、各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要严格按照新《办法》的奖励范围、要求、程序和奖励标准认真履行。

    三、根据新《办法》要求,《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的格式,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在上述文书的格式未正式下发之前,各单位统一按照原《举报奖励办法》的要求执行。

    四、凡涉税署名举报案件在2007年3月1日以前结案的(税款全部入库的案件),按原《举报奖励办法》的要求执行。在此之后结案的案件,一律按照新《办法》的要求执行。

    五、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11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京地税检〔1999〕28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第18号令

    二ОО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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