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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国税所字[2004]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银行法规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包头市商业银行,呼和浩特市各农村信用联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个人结算账户利息所得税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地国税机关与人发银行各中心支行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及时解决或反映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二○○四年二月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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