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内国税所字[2004]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银行法规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内蒙古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包头市商业银行,呼和浩特市各农村信用联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个人结算账户利息所得税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地国税机关与人发银行各中心支行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及时解决或反映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二○○四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