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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2005]15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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