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税流[2001]9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47 | 【实施日期】 | 100102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徐汇区税务分局:
你局《关于大中型商场信用卡手续费征税的请示》[徐税税政(2000)18号]收悉。大中型商场(以下简称“商家”)以信用卡的形式与客户结算货款,银行在办理信用卡结算时以银行佣金的名义向商家收取信用卡手续费用,商家又将此项费用向货物供应商收回,对商家收回该项费用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家向货物供应商收回信用卡手续费不符合“代垫费用”的条件,应按“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此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