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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强林石化有限公司及所属加油站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云国税函[2004]46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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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云南强林石化有限公司跨地区设置分支机构实行“预征----结算”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请示》(昆国税发[2004]109号)收悉。鉴于云南强林石化有限公司所属加油站不独立计算盈亏和进行会计核算,经营活动全部由云南强林石化有限公司控制的实际,为有利于企业经营核算和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对云南强林石化有限公司及所属加油站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云南强林石化有限公司及所属加油站应缴的增值税,实行由加油站按应税销售额依0.4%的预征率按月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预缴,云南强林石化有限公司统一汇总结算的办法征收。

    二、各加油站所缴税款,凭完税凭证在云南强林石化有限公司应纳增值税中进行抵减。具体操作办法按云国税发[1999]269号、云国税函[2000]3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云南强林石化有限公司除本批复所附名单外新设立的跨地区加油站,也按本批复执行。

    四、本批复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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