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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甘肃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矿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九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消费者丢失、被盗机动车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5〕26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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