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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商标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时 效 性】 工商标字[1999]第2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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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服务商标使用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工商标字[1998183)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工商标字[1996]第157),主要是针对擅 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做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行为的处理意见,原则上不适用于非专卖店的情形。但是,如果该注册商标显著性较强或者为相关公众 所熟知,被他人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认,则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如 果该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可以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1994]第216)中,不得扩大该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这里的地域 的是,在199371日前,服务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其服务商标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包括进行广告等促销活动)的地域。至于该文中公众熟知的服务商 ,可以由处理该案的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个案处理。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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