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发[1998]3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成都、泸州、内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用特种车辆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47号),现摘转如下: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决定对生产企业1997年度内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并销售给军队内部使用的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生产企业名单附后。对已经征收入库的由应免税产品负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可在企业以后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抵顶,对用于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额应从企业以后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附件:1997年准予免税的产品清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