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昆国税发[2003]55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171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政策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173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废旧物资购销凭证加强增值税政策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174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1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在资格认定及年审时,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参与认定及年审。
二、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资格认定以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证书》为享受税收政策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