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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2004]11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观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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