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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国税流[2005]10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47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OO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27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进口饲料国内销售如何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内国税流字〔2005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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