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财税[2002]1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00]20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湘财税[2000]21号),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