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办发[2002]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作为督查工作软件开发试点单位的请示》(宁国税发[2002]126号)收悉。经现场考察,你局下属原浦口分局开发并在南京市局、高淳县局等地试运行的督查工作管理软件,内容覆盖较全面、基本符合我省督查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同意你局作为督查工作管理软件开发试点单位,希望加紧对该软件进行修改完善,力争在11月底前完成软件开发试点工作,报省局验收,以便在系统内推广应用。为了节约经费,其他省辖市局不要再重复开发此类软件。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