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地税函[2007]76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三批)的通知》(国税函〔2007〕1019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规定,各市根据物流业发展实际情况,可选出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管理集约化并依法纳税的现代物流企业报省局,由省局汇总向总局推荐参与试点。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企业书面申请;《物流企业名单表一》(见附件1)、《物流企业名单表二》(见附件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各市上报省局资料:市局书面推荐报告;汇总《物流企业名单表一》、《物流企业名单表二》。
三、向省局报送资料时间:2007年12月14日前。
附件: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