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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青国税税政[2000]21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南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0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实行汇总(合并)纳税方式的企业仅限于本通知中名单所列企业,其他企业一律按规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单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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