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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劳改、劳教单位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失效]

【时 效 性】 国税函发[1992]第27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对劳改、劳教单位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规定如下:

    对劳改、劳教单位在“八五”期间经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批准列入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劳改、劳教局机关办公设施和职工宿舍,劳改、劳教单位所建非干警用办公设施、宿舍的建设投资,以及非劳改、劳教场所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外,都按零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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