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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直接收缴商标规费的通知[失效]

【时 效 性】 工商[1990]13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等事宜应当缴纳商标规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和商标规费后,才视为该项申请手续齐备,予以受理。为了正常开展商标工作,理顺商标规费缴纳办法,决定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代收商标规费为商标局直接收缴。现将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它商标事宜的同时,应通过银行将商标规费直接汇至商标局。在一个月内商标局收不到商标规费者,视为手续不齐备,其申请不予受理。

    二、申请人填写汇款单时必须做到商标申请人同汇款人名称完全一致,书写工整,字迹清楚,并将此单据复印一份附在申请书上,一并送商标局。

    三、申请人申请的商标被核驳,商标局在下发核驳通知书的同时,将注册费退汇申请人(申请费不退)。

    四、商标局收到通过银行汇来的商标规费后,根据审查结果,给申请人开出上缴商标规费收据。

    五、按照上述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行一级核转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以代缴商标规费。每次核转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同时应如数代缴商标规费。

    六、商标规费的收缴标准和使用办法仍分别按现行标准和(81)工商总字第101号文件执行。下拔的30%商标规费,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半年统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拔。

    本通知从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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