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冀国税发[2005]13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河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利用金税工程有关信息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是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加强行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部门之间要搞好协调配合,按照总局明确的分工,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
二、各市自行确定的成品油零售单位销售毛利率和平均税收负担率,要报省局备案。
三、各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月18日前将《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表》上报省局(流转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