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地税发[2005]6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5]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前置审批条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纳税人申请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凭发票领购簿,直接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发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