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函[2005]29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圣戈班管道系统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提成费征税问题的请示》(马地税[2005]100号)收悉。关于圣戈班-PAM公司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后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52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对圣戈班-PAM公司由于提供给圣戈班管道系统有限公司使用其所有专利、非专利技术以及所有进一步改进技术而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规定,对于圣戈班管道系统有限公司使用圣戈班-PAM公司的商标不能合理地划分商标使用费,核定其所支付的技术提成费的50%为商标使用费,照章计算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给予抵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