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甬国税函[2004]34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吊销宁波东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1783户企业营业执照的函》 (甬工商企监[2004]14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认真做好被吊销企业的税务清理和注销工作。对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关于吊销宁波东港物业管理有公司等1783户企业营业执照的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