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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湘火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2004]4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湘火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334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湖南、陕西、重庆、上海、黑龙江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湘火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湘火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3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用的请示》(公司字[2003]4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02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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