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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5]5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内段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的请示》(渝国税发〔2004〕2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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