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保监厅函〔2006〕30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2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保监厅函〔2006〕306号
河北保监局:
你局《关于变更专业保险代理法人机构设立批复文件主送人的请示》(冀保监发〔2006〕7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14号)的规定,保险代理法人机构已取消筹建阶段,由出资人直接申请设立。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鉴于此,应将出资人作为设立批复文件的主送人。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