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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政法委机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人发[2001]34号京财行[2001]76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并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

    经市领导同意,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提高政法委机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具体如下:

    一、机关工作人员副市级由原116元调整为153元;

    正局级由原105元调整为138元;

    副局级由原100元调整为131元;

    正处级由原95元调整为124元;

    副处级由原90元调整为118元;

    正科级由原85元调整为112元;

    副科级由原80元调整为106元;

    科员由原72元调整为94元。

    二、在政法委机关工作满5年以上并于1999年9月30日以前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生活补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元生活补贴。

    三、提高政法委工作人员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市、区、县财政分别负担,在行政经费中列支。

    四、调整津贴标准的人员范围等其他有关问题仍按京人工〔1996〕431号文件办理。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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