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2003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粤地税函[2004]8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2003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6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轻工集体企业上交给其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标准按粤地税发[1994]14号文第三点规定执行,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做纳税调整。请一并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