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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函[2002]20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财税[2002]46号)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以下补充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第四条 关于申报退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的企业范围,是指国家指定的专营仓储企业委托“中粮”和“吉粮”一般贸易的出口;

    二、我区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实行增值税零税率,申报退税凭证执行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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