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财税字[1998]5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自治区州、怀化、永州、邵阳、张家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文转发给你们。
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贸易企业所得税在2000年底前仍按照“湘税发[1994]23号”文件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减免税政策规定执行。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