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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

【时 效 性】 保监发〔2007〕11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2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保监发〔2007111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为全面掌握农业保险发展情况,科学制定农业保险政策措施,我会制定了《农业保险统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在本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联系人:杜林 段海洲

电话:01066286098  66286618

传真:01066288110

邮箱:tjglccirc.gov.cn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农业保险统计制度

一、农业保险统计制度的具体说明

(一)适用范围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

(二)实施时间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应自200811日起执行农业保险统计制度,2月起向我会报送相关农业保险统计信息。

(三)报送内容

农业保险统计制度统计农业保险的业务、财务等统计信息。统计指标的口径详见《农业保险统计指标口径》,具体统计指标详见《农业保险统计指标》。

(四)报送方式

各公司应按照“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我会报送农业保险统计指标。农业保险统计指标应与现行统计指标合并报送。

(五)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

各公司应按照《农业保险统计指标》中标注的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分别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统计指标。

(六)测试要求

200811日起,各公司可登陆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测试库,对农业保险统计信息进行数据测试,以确保农业保险统计信息的及时准确。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测试库地址为10.254.1.18003

(七)报送要求

各公司应充分重视农业保险统计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修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报送统计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经批准,不得迟报统计信息。

(八)其他说明

本制度未特别说明的事项,按现行统计规定执行。

二、农业保险统计指标口径

三、农业保险险种分类对照表

四、农业保险统计指标

五、农业保险统计指标校验关系

六、农业保险统计报表取值关系

请各保险公司在中国保监会网站“政策法规”栏目下,下载第二至第六部分的电子版。

附件:农业保险统计制度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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