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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国税进[2005]6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国税发[2005]19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布置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根据总局有关退(免)税的统计要求,各分局应按以下方式组织申报,并进行受理、审核和审批。

    (一)对外贸企业,应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按不同年度确定相关所属期与批次分开申报。

    (二)对生产企业,应在每年1月15日前按有关“免抵退”税规定完成上年12月份的退(免)税申报,将上年12月31日前出口、尚未办理免抵退税且未超过申报期限的出口货物,无论单证是否齐全,一并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退(免)税申报。

    二、有关退(免)税统计报表上报要求:

    (一)各分局应于每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本通知所附新格式报表自2006年2月1日(即所属期为2006年1月)起执行。

    (三)报表中涉及“以前年度”内容有两个以上年度的,各分局应按年度分别统计填列,并在所属期后注明相关年度。

    (四)《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为《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中“其他企业”的明细内容,应保持两者数据的一致性。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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