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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吉地税流字[2000]30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4
【文 号】
吉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8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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