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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0]103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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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0〕1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其性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中列举的准予抵扣的运费项目相同。因此,对合九铁路的上述两项铁路运费,可列入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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