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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地税[2006]2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8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省按规定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并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定期定额户,其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与核定定额的比对按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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