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国税发[1998]20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供电工程贴费纳入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8]119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办理。各单位在征管和监管工作中应注意核查贴费收入情况,对纳入预算内的贴费仍不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此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供电工程贴费纳入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8年7月15日财工字[1998]119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