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关于界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通知

【时 效 性】 劳力字[1992]2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国务院1991年发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现对该规定中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的概念界定如下:文艺工作者,系指专门从事表演艺术工作的人员。

    运动员,系指专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的人员。

    艺徒,系指在杂技、戏曲以及工艺美术等领域中,从师学艺的人员。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后,用人单位应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应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按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