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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

【时 效 性】 冀财税[2005]4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河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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