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国税所[2006]1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国税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对2005年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对照《通知》第三条进行清理,经清理确认后,正式行文告知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各市、县国税局接通知后,重新进行税种鉴定,取消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资格。
二、自2006年起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名单及省局省内二级以下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下发后,各市国税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通知各市分公司(分行)上报其所属的非独立核算企业名单、财务核算体制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经各市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审核后将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名单下发给各市、县局。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即收入、支出及成本、费用等由核算地机构统一核算或支出及成本、费用等由核算地机构统一核算)由上一级核算地机构统一申报纳税。省局原浙国税所〔2002〕67号文第三条规定停止执行。
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由核算地机构统一申报纳税后,其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减免税等涉税审批事项的审批由核算地机构所在地国税局负责。
四、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由市、县国税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上报省局明确。
二OO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