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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国税征函[2002]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6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维护下岗职工的权益,减轻下岗职工的负担,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特困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减免收费的通知》(内价费发[1998]62号)执行。各地要做好清查、落实工作,同时在办证时做好相关证明的核对、确认,并将“证明”归入征管档案中。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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