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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时 效 性】 赣地税函[2006]3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江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取2005年江西省出版集团管理费的函》(赣出集团资财字[2005]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00万元总机构管理费。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具体企业和金额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及集团提取的管理费返还给所属企业的,应进行纳税调整。你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2005年度所属企业分摊管理费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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