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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商企业集团国内贸易部口岸船舶工业公司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2]第10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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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泰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商企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批复》(京国税函[2002]11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精神,对国内贸易部口岸船舶工业公司2001年度缴纳总机构管理费不超过20万元的部分,准予当年度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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