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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地函20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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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江苏省地矿局:

    你局《关于开采制煤球配料用粘土资源如何收资源补偿费的请示》(苏地管发〔1994〕009号)函收悉。

    粘土是非金属矿产资源,采矿权人应依法缴纳资源补偿费。如果涉及减、免缴资源补偿费问题,请按国务院第150号令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和地发〔1994〕99号文件所规定的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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