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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江苏省邮政局2005年度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6]14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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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关于申请核准江苏省邮政局本部2005年度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函》(苏邮函[2005]21号),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9]531号)精神,核准江苏省邮政局2005年度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为260万元,超过上述标准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应作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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