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关于调整部分化肥及制肥原料出口关税税率

【时 效 性】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部分化肥及制肥原料调整出口关税税率。现公告如下:

    一、对尿素(税则号列:31021000)自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30%的暂定关税;自4月1日至9月30日实行35%的暂定关税;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5%的暂定关税。

    二、对磷酸氢二铵(税则号列:31053000)、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则号列:31054000)自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20%的暂定关税;自4月1日至9月30日实行30%的暂定关税;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0%的暂定关税。

    三、对硫酸及有烟硫酸(税则号列:28070000)开征税率为5%的出口暂定关税。

    特此公告。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办公厅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