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国税函第27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解决纳税人在发票领购中存在的不便,现将增值阁专用发票管理的部分职责调整如下:
一、征管部门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收、验收入库、运输、保管、内部发放、一般纳税人窗口发售、缴销及缴销环节的发票行政违章行为处理。
二、流转税部门负责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额版本、数量核定的管理;负责计划的制定和报送,并向总局报送领用存报表。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各项管理制度办法的贯彻和制定以及检查工作。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缴销人员由征管部门负责管理。在职责调整中,只对相关的职责和岗位进行相应调整,人员不作变动。
四、将县(市、分)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发售、缴销窗口进行合并,由征管、流转税部门进行双重管理。
五、此规定从2003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