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津国税外[2002]6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天津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涉外税收各征管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请示总局,《通知》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特指外商独资投资控股企业,不包括中外合资投资控股企业。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