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财税[1994]所字第28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4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临高县税务局:
你局临税所函[1994)第1号《关于外来(省外)建筑安装工程企业如何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对建筑安装企业,凡是没有持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回当地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其承领的建筑安装工程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律在业务发生地交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省外的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凡持有所在地县、市(含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税务证明单,证明回所在地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可回企业所在地交纳所得税,已按我厅琼财税(1989)所字第12号文规定在业务发生地交纳所得税的,不予办理退税,尚未交纳的,不再追缴。
此复。